四川农业机械管理局,四川农业机械管理局***

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四川农业机械管理局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四川农业机械管理局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
  1. 怎样认定农机事故的责任?
  2. 四川农业科学院是什么级别的单位?

怎样认定农机事故的责任?

法定依据: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》(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,国务院令第563号)第二十五条第一款: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***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。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,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、财产损失的***。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处理;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,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处理。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,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、法规处理。”第二十七条:“对经过现场勘验、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,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;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,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。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、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,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。”

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》(1995年8月17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通过) 三十六条 农业机械事故发生后,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立即***取抢救措施,保护现场,并及时报告当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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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,应立即赶赴现场,组织救护,勘查现场,收集证据,尽快恢复生产秩序。

第三十七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时,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,可暂扣留当事人的农业机械和有关证件、物品,事故责任认定后立即归还。扣留农业机械和有关证件、物品,应开具凭证。

《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》(农业部2011第2号令)第三条: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***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***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(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)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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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农业科学院是什么级别的单位

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是四川省人民***直属的正厅级事业单位。

四川省农业科学的前身为1938年成立的四川省农业改进所,1964年正式建制为四川省农业科学院。全院现设作物所、土肥所、植保所、生核所、遥感所、信息所、测试中心、园艺所、茶叶所、水稻所、经作所、蚕业所、水产所等13个研究所(中心)和实验场、服务中心2个服务机构。

截止2016年底,有职工2431人,其中在职职工1209人。在职职工中,有博士132人、硕士258人;研究员105人,副研究员243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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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五”以来,共获得国家、部省等科技成果奖109项,其中,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,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9项,居全国省级农科院第二位。

“十二五”以来,全院研制的新品种、新技术、新产品等累计推广4.5亿亩。建成7个综合性中试熟化基地、24个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和专家大院。
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四川农业机械管理局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四川农业机械管理局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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